久揚建設 -- 預售屋停車位 元旦起不計入持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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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屋停車位 元旦起不計入持分

2020/12/25 05:30 記者楊綿傑/台北報導

近期房市熱,預售屋銷售強強滾,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行政院消保處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其中聚焦在停車位相關認定的調整,除了規範停車位面積的計算方式外,也取消停車位的土地持分,內政部預計今天正式公告,明年元旦上路,契約未符合條件者將可開罰最高五十萬元。

定型化契約修正 違者可罰50萬

在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部分,消保處指出,現行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,土地持分應以「專有部分」,如客廳、廚房、臥室等主建物,以及附屬建物如陽台、屋簷、雨遮等的面積去計算比例。而修正後的重點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,是屬「約定專用」非「專有部分」,所以即使多購買停車位,亦不會分配到較多土地持分。

多買停車位 土地分配不會變多

消保處解釋,目前土地權利的計算在業界標準不一,也容易產生爭議,例如購買多個車位的買家,土地持分就跟著變多,造成事實上所購買「專有部分」的坪數不同,土地持分卻一模一樣,影響到未來都更的談判。

至於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部分,消保處說,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是登記於「共有部分」,共有部分包括「停車位」及電梯機房、儲藏室、電氣室等「其他項目」,為規範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,修正後將「其他項目」之面積扣除,才是正確的「停車位」面積。

此外,也規定賣方在建造預售屋「不得使用」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「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」。

消保處提醒消費者,契約內容若規定不符,可要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;建商及代銷公司限期未改正者,將依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裁處三萬至五十萬元罰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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